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5714号
原告: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庄9号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MKT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明月社区石厦北三街5号金地翠园3栋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5891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