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1699号
原告: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三合路1号5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MKT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坳三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