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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30444号 原告: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庄9号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MKT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明月社区石厦北三街5号金地翠园3栋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5891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开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大庆大厦26楼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83073E。 法定代表人:姚创家。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33362元;2、判决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滞纳金暂37849.62元(滞纳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本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以12666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算,以6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算,实际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3、判决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本案原告主张的承揽合同存在区别,建设工程规模比较大的,而且交付时工程与不动产附着在一起,不能随便拆卸。本案的工程是热水热供的系统,系统涉及非常多管线管道,这些管道与整个工程相互结合,不能随便拆卸,所以我方认为无论从工程的特点还是从工程量来看,案涉合同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原告将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证明原告自己的认知里面也认为案涉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所以上一手发包方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本案的工程尚未结算,合同价款尚未确定,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合同第14条明确约定,坪山**学校空气能热供报价单工程量为暂定,完工后按实结算,所以不能单凭合同直接认定原告实际的施工量。第三,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计算方式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我方认为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是没有依据的。另外,被告到目前为止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是因为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我方工程款多达3000余万元,我方正在与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做结算,需要提供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以及相关的结算证据,所以我方希望原告本着妥善解决相关款项的宗旨,协助我方提供相关的证据,便于我方与上家做结算。 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了《坪山**学校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乙方)包工包料承接其被告(甲方)空气源热泵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不含税价223362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支付预付款50000元;乙方安装本工程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至本合同总金额的97%即166662元;余款3%即6700元作为质保金,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1年后的7天内结算给乙方;若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则向乙方赔偿需付款金额每天千分之五滞纳金;合同附件报价清单工程量为暂定,竣工后按实结算。上述合同中加盖有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作为甲方代表在合同中签名确认。 原告提交了《工程移交单》复印件及现场照片,主张其于2020年7月20日将案涉设备安装完成并移交给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学校校方。 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仅于2019年8月19日支付了50000元,于2020年10月23日支付了40000元,剩余合同款项均未支付。原告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多次与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账并催款。 原告提交了一份工资表,其中载*****学校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合同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班组工资合计133362元。原告主张,其因被告长期拖欠合同款,多次向学校、街道办、信访办等单位投诉,最终在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下,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劳务工资的形式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133362元,原告按照其要求提供了领款人及领款账户清单,清单原件已被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走,但至今仍未付款。该工资表上有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手写“工资表属实,同意支付”,并加盖有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公章。 另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一致主张: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案涉**学校工程总包方,并将劳务分包给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再将其中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目前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3825万余元。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案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证实安设工程于2020年8月27日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坪山**学校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关于合同价款。案涉《坪山**学校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总价为223362元,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90000元,剩余金额133362元与原告提交的用于领款的工资表载明金额完全一致。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主张不认可该金额,但未举证证明案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增减项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被告提交的坪山**学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8月27日完工,足以证实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一年质保期已经届满。故原告请求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33362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滞纳金。《坪山**学校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合同》中约定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应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息,该约定过高,原告自行调整为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学校方交付设备,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10个工作日即2020年8月3日前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案涉工程于2020年8月27日竣工验收,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8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质保金6700元。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关于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原告出具的领款表中加盖公章,应视为债务加入,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认案涉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且原告的举证也不足以证实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或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履行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故应当适用当时法律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3336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2666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以6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2.1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862.1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泓泰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62.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