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3民初868号
原告: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五一北路158号高景商贸中心7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816237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南外镇西环路工商银行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103161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申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四栋一单元16层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1755931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申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