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达州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7101民初128号
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站西桥西街3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达州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长天办公大楼。
负责人:***。
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达州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达州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已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3470元,由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