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苏州清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5474号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被告:苏州清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清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8日立案。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