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1247号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丰泉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向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国金华府。
法定代表人:杜俊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宝塔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宝塔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宝塔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延安市宝塔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军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