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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4953号 原告:钟某,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金某,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钟某、金某与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钟某、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