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汝其站、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1443号 原告:汝其站,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527667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汝其站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申请追加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汝其站于2021年8月18日庭前会议中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裁定。 审理中,原告汝其站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其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48元,减半收取5374元,由原告汝其站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财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