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1443号
原告:汝其站,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527667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汝其站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申请追加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汝其站于2021年8月18日庭前会议中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裁定。
审理中,原告汝其站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其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48元,减半收取5374元,由原告汝其站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财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