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与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821号 原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