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27民初5724号
原告:浙江鼎诺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站前路6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AUY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高尔夫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993061X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诺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鼎诺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浙江鼎诺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