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杭州华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高尔夫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华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楼富春,富阳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乡市医药有限公司濮院分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大有桥街26号。
负责人:郭峰。
被告:桐乡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梧桐街道振兴街振兴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威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医药有限公司濮院分公司、桐乡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杭州华威药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威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滕 云
二○○八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