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
被执行人: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工业园。
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鲁0783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485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