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 被执行人: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工业园。 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鲁0783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485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