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8732号
原告: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柱,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夏和柱。
原告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庭外和解,故原告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9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 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