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1844号
原告:杭州烁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之江发展大厦402室-3。
法定代表人:陈南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被告: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十三层1332室。
法定代表人:于群力,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烁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都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津02破申44号民事裁定,受理天津市禹王防水有限公司对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戚利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叶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