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财保6号 申请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栗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红丰路21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79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生产车间×01、×01、×01、×01号房屋【湘(2022)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7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提供了名下房屋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79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申请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生产车间×01、×01、×01、×01号房屋【湘(2022)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7号】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董星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