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江苏中车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财保1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2198号。

法定代表人:朱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车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盐城市亭湖区云溪路198号2幢(28)。

法定代表人:陈成。

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车

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

月10日作出(2020)浙0591财保1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

人江苏中车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27062.5元,或查

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

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的

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

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车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9827062.5

元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

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翁旭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良权

书 记 员 范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