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财保1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2198号。
法定代表人:朱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车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盐城市亭湖区云溪路198号2幢(28)。
法定代表人:陈成。
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车
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
月10日作出(2020)浙0591财保1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
人江苏中车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27062.5元,或查
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
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的
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
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车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9827062.5
元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
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翁旭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良权
书 记 员 范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