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2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门沟工业园龙门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贺艳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货款5512603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通过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3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新祥
人民陪审员 付 娥
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