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苏州比利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组织机构代码:796474198。
法定代表人:朱葵。
被执行人:苏州比利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南路**第**机构代码:MA1NF00R2。
法定代表人:吴增。
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比利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浙059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州比利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00333元(含诉讼费733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苏州比利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比利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扣划其存款296327元并已发放申请人。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苏州比利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苏州比利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苏州比利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本案执行费7403.33元尚未收取。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已受偿296327元,)尚有债权204006元未受偿,被执行人苏州比利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章震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阳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