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91财保14号
申请人:苏州天乔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02079148Q。
法定代表人:甘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96474198A。
法定代表人:朱葵,该公司董事长。
财产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天乔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天乔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天乔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天乔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柯晓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