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车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2335号

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红丰路**。

法定代表人:朱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车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云溪路****(28)div>

法定代表人:陈成。

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车城市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良权

书 记 员  范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