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

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浙江芯科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415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登新区贝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300554E。 法定代表人:於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江南路68号第23幢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KKPXA82。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因被告乙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1916元,由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