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575号
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滨
代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