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513号之一
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丰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期间,被告常州市丰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被告常州市丰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常州市丰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均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常州市丰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1元,由被告常州市丰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明
书记员陈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