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576号
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南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原告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蒋明
书记员陈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