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4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4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4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649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