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2274号
原告:***,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4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减免。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