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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5226629046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8688682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与被申请人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皖0706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束。 **公司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达公司起诉**公司油漆污损两台混凝土运输车,时间过去两年之久,建达公司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时也表述“事情发生有两三年时间了,我记得不太清楚”。基本事实不清楚,被申请人又没有举证证明污损是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造成的。二、打翻油漆造成污损是建达公司员工造成的,与**公司无关。事情发生时**公司的员工在进行设备安装,安装结束后现场清理完毕,建达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后,在现场安装调试交接单上签字认可,未曾提及车子污损一事,污损一事也与**公司无关。基于上述事实,**公司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建达公司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污损建达公司车辆的油漆系**公司携带,后该油漆倾倒泼洒导致建达公司两辆车辆受污损,双方对此事实没有争议。**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是建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油漆污损辆车的行为系**公司的工作人员造成的,而是建达公司的员工自己造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认为导致建达公司车辆受污损是建达公司员工造成的,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油漆系**公司所携带,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公司有义务保管好自己使用的材料,本案因**公司保管自己使用的材料不当造成建达公司的车辆污损,其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建达公司员工造成的,因此,对建达公司车辆污损存在过错。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再审事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