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含山县某某管道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863号 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629046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含山县***管道配件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86133723Y。 投资人:***,该厂厂长。 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管道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含山县***管道配件厂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