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863号
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629046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含山县***管道配件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86133723Y。
投资人:***,该厂厂长。
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管道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含山县***管道配件厂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