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民再18号
抗诉机关: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诉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6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铜检民监(2020)3407000003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0)皖07民抗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本案系按照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案件的再审应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提审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皖07民抗2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程 国 际
审判员 查 慧 凌
审判员 郑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