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溧阳市国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公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溧阳市国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溧阳市国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溧阳市国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溧阳市国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溧阳市国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