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2民初522号之一
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629046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工业园区区街共建标准厂房3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98834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