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执异53号
案外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金龙圆梦时代小区3**S10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革力,昌吉市三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
被执行人:***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市盖米里克镇机关办公路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克支行账户中存款150000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被执行人***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银行存款中150000元系案外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案外人认为该笔款项属案外人所有,故对法院冻结该笔款。
本院查明,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新2301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90,000元;二、被告***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25,177.46元;三、被告***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20,964.41元;四、被告***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费4,230元;五、驳回原告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上诉后,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维持原审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新疆旭昇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22)新2301执40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761507.87元;二、被执行人***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5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建设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本院另查明,2016年10月12日***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师***克市劳务保障监察大队支付49团800吨菜蔬保鲜库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50000元,2022年1月25日该监察大队退付***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50000元,并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申请退办的49团2016年800吨菜蔬保鲜库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审核通过,已退回***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提交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公告、电汇凭证、农民工工资审批表、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及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案外人***是否退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权利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均显示涉案退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初支付人及退付后均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现以其对退付在被执行人名下的1500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所有权为由,要求中止执行此项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