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诺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淮工分院与成都康诺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15801号 原告:江苏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淮工分院,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8号秀逸苏杭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1607-161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康诺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国际生物城(双流区生物城中路二段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12栋C1孵化楼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淮工分院与被告成都康诺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淮工分院于2024年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淮工分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淮工分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淮工分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