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3710号
原告:江苏美沥特道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威尔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7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谷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美沥特道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威尔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美沥特道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后156元由原告江苏美沥特道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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