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4执保430号
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4)陕0524民初1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7月5日对被保全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4执保430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