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曹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7102执5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3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9833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2)陕71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7353.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资产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以及无工商登记信息。“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了反馈,其名下有坐落于杨凌区××镇××村,不动产权证书号:杨集用(2014)第10830,使用权面积:304.25㎡的农村宅基地一处,因该财产价值明显超出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故不予进行处置。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扣划,实际扣划到位金额为人民币384566.6元,本院已对此笔案款进行发还。 五、通过杨凌示范区不动产登记局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无信息。 六、通过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无信息。 七、通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无信息。 八、通过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车辆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所有的陕VW99**齐星牌车辆未实际控制,对该车辆进行了信息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九、通过对被执行人曹某某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镇××村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调查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曹某某仍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币102786.67元案款及向本院缴纳人民币7210元执行费的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法律文书、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释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惩戒措施情况,其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