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抗9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陕西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陕西蕊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陕西国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因与一审第三人陕西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蕊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陕71民终11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监[2024]1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