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执异95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常兴镇杨家村(国家级眉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0521115380。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中天花园1幢1单元ll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5774R。
法定代表人:屈宪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家级(眉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眉县常兴镇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60817022225。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委会经济发展科科长。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陕西绿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级(眉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账号为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查封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白永世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婷
书记员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