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34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创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鑫章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陕西创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鑫章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6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鑫章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99023.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2022年9月15日冻结陕西鑫章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尾号:690,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29028元。二、2022年9月15日冻结***名下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尾号:449,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270.27元。三、2022年9月15日冻结***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尾号:729,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110.89元。四、2022年9月15日冻结***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尾号:599CNY0,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461.56元。
五、2022年9月15日冻结***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尾号:719,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492.63元。六、2022年9月15日冻结陕西鑫章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光大银行账户存款(尾号:894,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703.58元。七、2022年9月15日冻结***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尾号:434_156_1,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实际冻结金额41471.82元。
该案部分保全后,2022年9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6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一、准许原告陕西创新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二、解除(2022)陕0402民初56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陕西鑫章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对陕西鑫章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已全部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346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