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0124行初169号 原告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西园永盛镇片区兴达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市长。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原告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