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5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西区永盛镇片区兴达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9295.44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39295.44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四川奥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139295.44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