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93民初2247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3月20日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阔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7年9月21日入职阔尔公司,担任人事主管职务,月工资4500元。阔尔公司因要安排亲属或朋友入职,于2019年9月20日在无合理理由及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的情况下辞退本人,含糊其辞不谈辞退赔偿事宜,相关人员不配合工作交接,强行收回档案柜钥匙和优盘等物品,拒绝在交接单上签字,并趁本人不在办公卡位时强行设置本人所用电脑密码,明确说不让我工作了,上级领导对此行为放任纵容,变相逼迫本人离开,对本人经济造成损失及身心造成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要求阔尔公司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劳动报酬4120.21元;2.要求阔尔公司支付***代通知金4151.39元;3.要求阔尔公司支付***辞退补偿金16605.56元;4.要求阔尔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0755.87元;5.要求阔尔公司支付***因阔尔公司欠缴社保导致***无法入职新单位的生活补偿24908.34元。
阔尔公司辩称:***于2017年9月21日入职阔尔公司就职公司人事专员岗位,因***工作懈怠,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上级领导管理,不胜任本职工作等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进行辞退。2019年9月20日上午公司主管领导找其谈话,通知公司对其辞退的决定,但没有令其立即辞退,而***反应很强烈,于当日下午没有向任何人告知就擅自离开公司,之后就一直没有来公司,公司行政主管领导给其打电话,***拒不接听电话。因人事专员岗位无人接替,人事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并且正值月末做工资表,因***没有将资料和数据进行交接,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发放工资和其他工作正常进行。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7日两次以短信形式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和完成没有完成的工作,但其始终未就通知给予答复。阔尔公司因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而辞退员工属于正常行为,公司领导找其谈话,通知其辞退决定,但没有令其立即离职,***不正视问题,也没有就离职的相关问题与公司进行协商,而采取转身离去,也不对其工作进行交接,使公司的人事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并且公司多次打电话和发通知,让其上班和交接工作。只能证明其职业素质低,虽然公司决定让其离职,但是没有要求其马上离开。公司多次发通知而其未做出任何反应,也不来公司,属于自动离职。根据以上事实,阔尔公司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履行正常的程序,不存在违法辞退,而是***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基于以上事实阔尔公司对于***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支持。1.对于***要阔尔公司支付劳动报酬4120.21元,阔尔公司予以支付。2.对于***要求阔尔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因***属于自动离职,阔尔公司不予支付。3.对于***要求阔尔公司支付***辞退补偿金,因***属于自动离职,阔尔公司不予以支付。4.对于***要求阔尔公司支付年假工资10755.87元。因阔尔公司已于2018年年末给予***3天的带薪休假,2019年年末4天的带薪休假,尚欠***1天的年假工资。故阔尔公司应向***支付1天年假的年假工资。5.对于***要求阔尔公司支付无法入职新单位的生活补偿金,阔尔公司认为***属于自动离职,阔尔公司不存在过错,并且***提出无法入职新单位赔偿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是在没有正常理由无故不来上班、不交接的情况下不来公司工作,属于自动离职行为。其违法责任在***一方,所以阔尔公司只有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完成对***的未尽的义务,而不能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请人民法院给予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参加工作。***2017年9月21日入职阔尔公司担任人事主管,2019年9月20日阔尔公司以***不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与***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235.91元。阔尔公司在2018年春节多放3天假,2019年春节多放6天假,但扣除了***这9天假期工资。阔尔公司未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劳动报酬4120.21元及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休年休假期间正常上班工资已付。***向长春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0年4月14日裁决:1.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阔尔公司立即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劳动报酬4151.3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02.7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89.51元,合计12843.68元。2.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阔尔公司立即为***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3.驳回***其它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一)关于***要求阔尔公司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劳动报酬4120.21元的诉讼请求,阔尔公司无异议同意支付,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要求阔尔公司支付代通知金4151.39元的诉讼请求,因阔尔公司是2019年9月20日以***不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与***解除劳动关系的,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阔尔公司应按照***离职前最后1个月工资标准即4120.21元支付代通知金。(三)关于***要求阔尔公司支付辞退补偿金16605.56元的诉讼请求,阔尔公司以***不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与***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在阔尔公司工作两年,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235.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阔尔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35.91元/月×2个月=8471.82元。阔尔公司辩称***属于自动离职故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与其答辩及庭审陈述事实不符,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要求阔尔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0755.87元的诉讼请求,***2009年6月1日参加工作,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在阔尔公司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期间正常上班工资已付,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235.91元,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阔尔公司应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18天÷365天)×(4235.91元÷21.75天)×5天×200%+(112天÷365天)×(4235.91元÷21.75天)×10天×200%=4492.69元。阔尔公司辩称***已经休了9天年假,但阔尔公司扣除了***2018年春节多放的3天假和2019年春节多放的6天假这9天假期的工资,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要求阔尔公司支付因阔尔公司欠缴社保导致***无法入职新单位的生活补偿24908.3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且没有社保部门的证据证明其无法缴纳社保及赔偿数额,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4120.21元、代通知金4120.21元、经济补偿金8471.82元、未休年假工资4492.69元,共计21204.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