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8057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
被告:榆林越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血站家属院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AEGM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榆林亚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桃****小区B座二单元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D2T1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亚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越福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