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808号 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1号湖南雨花区机电大E区9栋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8502777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被申请人湖南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6号湖南凯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商务办公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E8CL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产权证号为湘(20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39544号的土地使用权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元东路以南、××以西,使用权面积为134173.1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湘(20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39544号]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