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808号之一 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湖南雨花区机电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被告湖南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湖南凯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商务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70元,由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