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8执保2号
申请人:湖南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城社区中建悦和苑12栋210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7组1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湖南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业务庭依据(2023)湘0528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裁定要求冻结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邵阳分行开设1906020409200119848账号内的存款以520,911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到可用余额5,522.67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院(2023)湘0528执保2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