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15578号
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7283183961,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光路2号(确认送达地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亿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321144363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北国锡张公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江阴亿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亿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