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3559号
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83183961。
法定代表人:王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大水村大水工业园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89776825A。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军,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开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佳乐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49800958E。
法定代表人:陈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立强,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平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6061456P。
法定代表人:陈忠华。
委托代理人:韦娜,女,1991年11月15日生,水族,住址贵州省独山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涑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EM2M78J。
法定代表人:姜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二五公司)与被告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烟台涑盈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
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
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6元,减半收取7143元,由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东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