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98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乃华。
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乔银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沪0112民初298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7,1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额度已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在工商银行襄阳万达广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襄阳檀溪支行、账号为5716********账户冻结额度已满,故应当解除其余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襄阳万达广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晓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